











最新案例:老板和公司“借钱”,罚款105万税!
最近,一位老板在过去几年开了一家公司,业务仍然蓬勃发展。后来,他需要买房子以改善他的生活,所以他从他的公司借了350。一万元到个人账户买房。公司损失了350万,因此必须扁平化,因此公司的会计师正在使用该帐户:
会计分录:
借款:其他应收款 - 老板借款350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350万元
这笔贷款已借用多年,并在“其他应收款”下被绞死,尚未归还。
您对此有何疑问?我相信很多老板会说我也在做同样的事情!
公司刚成立后,还有许多老板首先将一笔款项转入公司账户,然后转身离开。当老板把钱转入时,就是账户:
会计分录:
借款:银行存款
贷款:股权 - Boss股票
退出时,被抽走的资金也作为股东贷款被绞死。“其他应收款项长期不予退还。
上述会计处理似乎没有问题,但在今年的“打击税”环境中,这是致命的!
当公司对老板的税务审计中的地税局时,根据公司的“其他应收款”,老板的350万美元“借款”未被多年回收被发现。税局同志看完后看看桌子:这还是,税!
最后,雇主按照“利息,股息,股息”借入的35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为70万元,较少的预扣税罚款50%为35万元,共计105万元。没有这样的事。
为什么这笔350万美元的借款被确认为“利息,股息,股息”?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份文件(财税[2003] 158号),其中第2条规定“纳税年度内投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借款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未归还,不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未退还贷款可视为企业向个人投资者分红的,按“利息,股息和红利“预计为个人所得税”。
可以看出,虽然公司是老板,但它不是老板的小保险库。老板不可能长时间从公司账户中提取资金而不做其他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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