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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这10项好政策出台,请您收藏
2019-05-09 峻岭企服

减税降费、优化服务,让纳税人增加获得感并拥有良好的办税体验这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为此,从2019年1月起,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好政策,那么,4、5月份又有哪些利好政策出台呢?小编将其汇总以下10项税收热点,您切莫错过~


1.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文件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三北”地区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延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文件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文件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4.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处理予以明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文件规定: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5.铁路债券利息收入优惠政策延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文件规定: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6.社会保险费率降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文件规定: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各省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7.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文件规定,持有和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所得可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方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8.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文件规定: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文件规定:

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10.房地产交易办税方式进一步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办税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9号)文件规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采取“拓宽办税渠道,推行网上预核;推动部门合作,实行一窗受理;优化服务流程,推行业务联办”等措施优化房地产交易办税方式,进一步增强纳税人改革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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